【每日读经】5月13日利未记第6章精读

2024-05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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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记第6章


经文音频朗读:


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

2“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华,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,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,或是抢夺人的财物,或是欺压邻舍,

3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,说谎起誓,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。

4他既犯了罪,有了过犯,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,或是因欺压所得的,或是人交付他的,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,

5或是他因什么物起了假誓,就要如数归还,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,要交还本主。

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,把赎愆祭牲,就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,牵到耶和华面前,给祭司为赎愆祭。

7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,他无论行了什么事,使他有了罪,都必蒙赦免。”

祭司献燔祭的责任

8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

9“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说,燔祭的条例,乃是这样:燔祭要放在坛的柴上,从晚上到天亮,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。

10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,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,把坛上所烧的燔祭灰收起来,倒在坛的旁边。

11随后要脱去这衣服,穿上别的衣服,把灰拿到营外洁净之处。

12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,不可熄灭。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,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,在其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。

13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,不可熄灭。”

祭司献素祭的责任

14“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:亚伦的子孙要在坛前,把这祭献在耶和华面前。

15祭司要从其中,就是从素祭的细面中,取出自己的一把,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,烧在坛上,奉给耶和华为馨香素祭的纪念。

16所剩下的,亚伦和他子孙要吃,必在圣处不带酵而吃,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。

17烤的时候,不可搀酵,这是从所献给我的火祭中赐给他们的份,是至圣的,和赎罪祭并赎愆祭一样。

18凡献给耶和华的火祭,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份,直到万代作他们永得的份。摸这些祭物的,都要成为圣。”

19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

20“当亚伦受膏的日子,他和他子孙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,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,为常献的素祭,早晨一半,晚上一半,

21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作成,调匀了,你就拿进来,烤好了,分成块子,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素祭。

22亚伦的子孙中,接续他为受膏的祭司,要把这素祭献上,要全烧给耶和华。这是永远的定例。

23祭司的素祭都要烧了,却不可吃。”

祭司献赎罪祭的责任

24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

25“你对亚伦和他的子孙说,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:要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,宰赎罪祭牲,这是至圣的。

26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,要在圣处,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。

27凡摸这祭肉的,要成为圣。这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,所弹的那一件,要在圣处洗净。

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;若是煮在铜器里,这铜器要擦磨,在水中涮净。

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,这是至圣的。

30凡赎罪祭,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烧。”


今日背诵金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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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解读音频朗读:


【利六1】“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”

【利六2】“‘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华,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,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,或是抢夺人的财物,或是欺压邻舍,”

【利六3】“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,说谎起誓,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;”

【利六4】“他既犯了罪,有了过犯,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,或是因欺压所得的,或是人交付他的,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,”

【利六5】“或是他因什么物起了假誓,就要如数归还,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。”

【利六6】“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,把赎愆祭牲——就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——牵到耶和华面前,给祭司为赎愆祭。”

【利六7】“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;他无论行了什么事,使他有了罪,都必蒙赦免。’”

人若亏欠了“邻舍”(2节),就是“干犯耶和华”(2节)。因为在“爱人如己”(十九18)上出现了破口,就在爱神的心上出现了破口。

我们若亏欠了人,“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”(5节)就要认罪、归还,并“另外加上五分之一”赔偿,然后才能献上“赎愆祭”(6节)。人若不用实际行动弥补亏欠,就不能“蒙赦免”。

亏欠人的罪,不能只用鸟或细面献祭,必须用“没有残疾的公绵羊”(6节)。

【利六8】“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”

【利六9】“‘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说,燔祭的条例乃是这样:燔祭要放在坛的柴上,从晚上到天亮,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。”

【利六10】“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,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,把坛上所烧的燔祭灰收起来,倒在坛的旁边;”

【利六11】“随后要脱去这衣服,穿上别的衣服,把灰拿到营外洁净之处。”

【利六12】“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,不可熄灭。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,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,在其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。”

【利六13】“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,不可熄灭。’”

8-13节是祭司献上燔祭时所要遵守的条例。

祭司即使是清扫“燔祭灰”(10节),穿着也要与献祭时相同,表明这灰是圣洁的,所以应当“拿到营外洁净之处”(11节)。

祭司离开会幕的范围,就要脱去圣衣,“免得因圣衣使民成圣”(结四十四19)。

“平安祭牲的脂油”(12节)必须烧在早晨所献的燔祭上(三5),象征先借着基督顺服神、蒙神悦纳,然后才有可能与神相交。

因着每日早晚献上燔祭,“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”,象征神的百姓一直在敬拜、顺服神。神亲自点燃了燔祭坛上的火(九24),象征神与百姓一直同在。犹太传统认为,这火一直点到被掳巴比伦。

【利六14】“‘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:亚伦的子孙要在坛前把这祭献在耶和华面前。”

【利六15】“祭司要从其中——就是从素祭的细面中——取出自己的一把,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,烧在坛上,奉给耶和华为馨香素祭的纪念。”

【利六16】“所剩下的,亚伦和他子孙要吃,必在圣处不带酵而吃,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。”

【利六17】“烤的时候不可搀酵。这是从所献给我的火祭中赐给他们的分,是至圣的,和赎罪祭并赎愆祭一样。”

【利六18】“凡献给耶和华的火祭,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分,直到万代,作他们永得的分。摸这些祭物的,都要成为圣。’”

“取出自己的一把”(15节)原文是“取出它的一把”。只有一部分“细面”和一部分“油”要与“所有的乳香”一起“烧在坛上”。

“圣处”指“会幕的院子里”(16节)。“不带酵而吃”(16节)原文是“做无酵饼吃”。“烤的时候不可搀酵”原文是“不可烘烤有酵的东西”。素祭预表基督作为人生命的供应,所以“不可搀酵”,改变基督生命的味道。

“素祭、赎罪祭、赎愆祭”的祭物都是“至圣的”(17、25节;七1)。“至圣 קֹדֶשׁ קֹדֶשׁ”原文是“神圣、神圣”。圣香(出三十36)、“会幕和法柜,桌子与桌子的一切器具,灯台和灯台的器具,并香坛、燔祭坛,和坛的一切器具,洗濯盆和盆座”(出三十26-28)都是“至圣的”器皿,能使“凡挨着的都成为圣”(出三十29)。而“至圣的”的祭物,连“摸这些祭物的,都要成为圣”。神把“至圣的”素祭赐给祭司作食物,祭司也就“成为圣”,预表神把基督赐给我们作生命的供应,让我们与主联合、“归耶和华为圣”(出二十八36)。

【利六19】“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”

【利六20】“‘当亚伦受膏的日子,他和他子孙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,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,为常献的素祭:早晨一半,晚上一半。”

【利六21】“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,调匀了,你就拿进来;烤好了分成块子,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素祭。”

【利六22】“亚伦的子孙中,接续他为受膏的祭司,要把这素祭献上,要全烧给耶和华。这是永远的定例。”

【利六23】“祭司的素祭都要烧了,却不可吃。’”

14-23节是祭司献上素祭时所要遵守的条例。

“当亚伦受膏的日子”(20节)意思是“自亚伦受膏的日子起”。“细面伊法十分之一”(20节)大约有2.2升,是一个成年人一天的食量(出十六16)。

“祭司的素祭”是“常献的素祭”(20节),由大祭司代表所有的祭司献上,并且“都要烧了,却不可吃”。表明事奉神的人每天应当让基督代替我们活在神面前,我们才有资格事奉。而基督“不像那些大祭司,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,后为百姓的罪献祭;因为祂只一次将自己献上,就把这事成全了”(来七27)。

【利六24】“耶和华晓谕摩西说:”

【利六25】“‘你对亚伦和他的子孙说,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:要在耶和华面前、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赎罪祭牲;这是至圣的。”

【利六26】“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,要在圣处,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。”

【利六27】“凡摸这祭肉的要成为圣;这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,所弹的那一件要在圣处洗净。”

【利六28】“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;若是煮在铜器里,这铜器要擦磨,在水中涮净。”

【利六29】“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;这是至圣的。”

【利六30】“凡赎罪祭,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烧。’”

24-30节是祭司献上赎罪祭时所要遵守的条例。

“赎罪祭牲”是“至圣的”(25节),“凡摸这祭肉的要成为圣”(27节),吃肉的祭司、煮肉的器皿都要与祭牲合一,分别为圣归给神。如果只是“圣的”,就不能使接触到的东西“算为圣”(该二12)。

当时的瓦器没有釉,肉汁会渗入孔隙之中,所以“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”(28节)。而铜器只需要“擦磨,在水中涮净”(28节),就可以被别人碰到。“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”,就会被别人碰到,所以必须“在圣处洗净”(27节)。

神指示祭司吃赎罪祭牲的肉,是成为代替百姓的“中保”,“担当会众的罪孽,在耶和华面前为他们赎罪”(十17),预表那“慈悲忠信的大祭司”(来二17)基督是“义的代替不义的”(彼前三18)。

“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”,表明是大祭司为自己(四5)、全会众(四16)或赎罪日(十六27)所献的赎罪祭。祭司在这些情况下都是献祭者,不能代替自己,所以“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烧”。


图:主前11世纪以色列人煮食物的瓦器,现藏于以色列博物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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