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每日读经】8月30日申命记22章精读

2024-08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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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记第22章


经文音频朗读:


1“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,不可佯为不见,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。

2你的弟兄若离你远,或是你不认识他,就要牵到你家去,留在你那里,等你弟兄来寻找,就还给他。

3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,或是驴,或是衣服,你若遇见,都要这样行,不可佯为不见。

4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,不可佯为不见,总要帮助他拉起来。

5“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;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,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。

6“你若路上遇见鸟窝,或在树上,或在地上,里头有雏或有蛋,母鸟伏在雏上,或在蛋上,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。

7总要放母,只可取雏,这样你就可以享福,日子得以长久。

8“你若建造房屋,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,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,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。

9“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,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。

10不可并用牛、驴耕地。

11不可穿羊毛、细麻两样搀杂料作的衣服。

12“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作䍁子。”


有关贞洁的条例

13“人若娶妻,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,

14信口说她,将丑名加在她身上,说:‘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,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。’

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,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。

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:‘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,他恨恶她,

17信口说她,说: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。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。’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。

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,

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,给女子的父亲,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。女子仍作他的妻,终身不可休她。

20但这事若是真的,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,

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,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,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,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
22“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,就要将奸夫、淫妇一并治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。

23“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,有人在城里遇见她,与她行淫,

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,用石头打死,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;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
25“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,强与她行淫,只要将那男子治死,

26但不可办女子,她本没有该死的罪;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,将他杀了一样。

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,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。

28“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,抓住她与她行淫,被人看见,

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,因他玷污了这女子,就要娶她为妻,终身不可休她。

30“人不可娶继母为妻,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。”


今日背诵金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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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解读音频朗读:


【申二十二1】“‘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,不可佯为不见,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。”

【申二十二2】“你弟兄若离你远,或是你不认识他,就要牵到你家去,留在你那里,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。”

【申二十二3】“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,或是驴,或是衣服,你若遇见,都要这样行,不可佯为不见。”

【申二十二4】“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,不可佯为不见,总要帮助他拉起来。”

1-4节的原则是“爱人如己”(利十九18)。因为神“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”(出三十四6),所以神的百姓也不可“塞住怜恤的心”(约壹三17),“人若知道行善,却不去行,这就是他的罪了”(雅四17)。

“弟兄”指以色列人,但神百姓怜恤的对象不但是弟兄,也包括仇敌(出二十三4-5;太五44)。只要是需要怜恤的人,无论是弟兄还是仇敌,都是我们的邻舍(路十30-37),正如神“叫日头照好人,也照歹人;降雨给义人,也给不义的人”(太五45)。

“爱人如己”的律法很难倚靠表面的指标、别人的监督来强迫执行,因此,神并不是只看外面的行为,而是看人里面敬畏神的心。当人认识到自己因着肉体的软弱“有所不能行的”(罗八3)以后,神就宣告:“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,写在他们心上”(耶三十一33)。

【申二十二5】“‘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,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,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——你神所憎恶的。”

本节的原则是“分别”(利二十26)。神的百姓当存怜恤的心,但没有“分别”的怜恤、包容罪恶的爱心,却不是神的性情,而是人对肉体的纵容。所以神又强调“分别”,只要是故意混淆神所分别的,就是“神所憎恶的”(5节)。

男人和女人的衣服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样式,但都应当有所分别。神“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”(创一27),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,“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”(加三28)。但“平等”、“合一”并不是“相同”,男人和女人在神的创造中各有不同的功用,所以必须有分别,一切混淆男女性别角色的行为,都是“神所憎恶的”。

男女互换服装的例子在古代中东的一些文献中出现过,都与偶像崇拜有关。

【申二十二6】“‘你若路上遇见鸟窝,或在树上或在地上,里头有雏或有蛋,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,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。”

【申二十二7】“总要放母,只可取雏;这样你就可以享福,日子得以长久。”

6-7节的原则是要作神忠心的管家(创一28),让恩典可以延续,而不是高举动物福利或人道主义。神的百姓在应许之地要学习以神管家的心态,而不是掠夺者的心态来管理环境,才能不滥用恩典,维持自己长久地活在恩典之中。

“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”(6节),正如“不涸泽而渔,不焚林而猎”(《淮南子·难一》),可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,使百姓在神的恩典中“日子得以长久”(7节)。这些都很难靠人的监督来强迫执行,人里面有了敬畏神的心,才能谨守遵行。

【申二十二8】“‘你若建造房屋,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,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,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。”

本节的原则是“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,也要顾别人的事”(腓二24)。人的里面若有神的怜恤,就一定会在生活里大大小小的事上为别人着想,而不是只想到自己。

古代以色列人的屋顶是平的,在温暖的天气可以用作额外的吃饭、工作、睡觉的场所(撒下十一2;王下四10),所以应当“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”(8节),免得客人掉下来。


上图:主前1200年左右典型的以色列房子,男主人正在用滚筒刷屋顶。屋顶上有矮墙,温暖的天气可以用作额外的吃饭、工作、睡觉的场所。雨季之后,屋顶需要重新用灰泥刷一遍。


【申二十二9】“‘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,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。”

【申二十二10】“不可并用牛、驴耕地。”

【申二十二11】“不可穿羊毛、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。”

9-11节的原则也是“分别”(利二十26)。

“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”(9节),并不是禁止混合两种作物,而是指将两样完全不同的“异类”(利十九19)强行杂交,实质是认为神的创造不够完美,所以需要人来帮忙创造新的“类”,破坏神创造时所定下的“各从其类”(创一11)。主耶稣在比喻里说:“一个人有一棵无花果树栽在葡萄园里”(路十三6),这并不算把“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”,因为并不会杂交出新的“类”。“充公”原文是“被成为圣、被献”,指归到圣所。

“不可并用牛、驴耕地”(10节),并非因为效果不好,而是要显明神“分别”的心意:“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负一轭”(林后六14)。今天世人倾向于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,互相“包容、谅解”,搞“万教归一”。但真理与谬误之间若失去了“分别”,结果不是彼此共存,而是真理被谬误所吞灭。

“不可穿羊毛、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”(10节),是因为祭司事奉时的圣衣是用羊毛和细麻做成的(《密西拿 Mishnah》Kilayim 9.1),大祭司的以弗得是羊毛染成的“蓝色、紫色、朱红色线”(出二十八6)和细麻做成的,所以普通人不可穿。


上图:1890年的照片,一位巴勒斯坦人正在用牛和驴一起耕地。类似的照片还有许多,都收藏于美国国会图书馆(Library of Congress),表明牛和驴一起耕地,并没有技术上的难题。


【申二十二12】“‘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繸子。’”

本节的原则也是“分别”(利二十26)。神的百姓要在衣着上与外邦人分别出来,让人看到“这是独居的民,不列在万民中”(民二十三9)。

“繸子”的目的,是叫百姓“看见就记念遵行耶和华一切的命令,不随从自己的心意、眼目行邪淫”(民十五19),参见民十五37-40注解。

主耶稣的衣服上也有这样的繸子,血漏的女人摸祂的衣裳繸子得痊愈(太九20),革尼撒勒的病人们摸着祂的衣裳繸子得医治(太十四36)。

【申二十二13】“‘人若娶妻,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,”

【申二十二14】“信口说她,将丑名加在她身上,说:“我娶了这女子,与她同房,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”;”

【申二十二15】“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,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。”

【申二十二16】“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:“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,他恨恶她,”

【申二十二17】“信口说她,说: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;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。”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。”

【申二十二18】“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,惩治他,”

【申二十二19】“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,给女子的父亲,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。女子仍作他的妻,终身不可休她。”

【申二十二20】“但这事若是真的,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,”

【申二十二21】“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,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;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,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”

13-30节的原则,都是维持婚姻的准确见证。婚姻就是“二人成为一体”(创二24),被神用来表明神与以色列民的关系(何二19;耶三十一32;结十六8),也用来表明基督与教会的联合(弗五32),不贞洁就破坏了联合的见证。无论是不贞洁、还是诬陷别人不贞洁(13-21节),凡是损害婚姻关系的,都是神所恨恶的。

神的百姓不但要重视身体的贞洁,更要保守属灵的贞洁,在神的眼中,属灵的淫乱和肉身的淫乱一样可憎。神的百姓若转向世界、贪爱世界,与世界联合、用神以外的事物来代替神的地位,就是属灵的淫乱(结二十三1-49)。

“贞洁的凭据”(14节)实际内容并不能肯定,可能是婚前并未怀孕的证据。

“惩治他”的方法,可能是鞭打四十下(二十五3)。

“一百舍客勒银子”(19节)大约是当时雇工10年的工资,是一般聘礼的两倍(29节)。

【申二十二22】“‘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,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。”

【申二十二23】“‘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,有人在城里遇见她,与她行淫,”

【申二十二24】“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,用石头打死——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;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”

【申二十二25】“‘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,强与她行淫,只要将那男子治死。”

【申二十二26】“但不可办女子;她本没有该死的罪,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,将他杀了一样。”

【申二十二27】“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,女子喊叫,并无人救她。”

古代以色列人从“许配丈夫”(23节)到正式过门,还需要一段时间,但付了聘金之后,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婚姻关系。因此,无论是正式过门(22节)、还是“许配丈夫”,都是神所认可的正式婚姻。与有婚姻关系的人行淫,就是破坏婚姻的见证,必须“从以色列中除掉”(22节)。

行淫若发生在“城里”(24节),女子有机会求救却不求救,所以女子在神面前也有罪。

行淫若发生在“田野”(25节),没有人能听到女子求救的声音,所以女子在神面前就无罪。

【申二十二28】“‘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,抓住她,与她行淫,被人看见,”

【申二十二29】“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;因他玷污了这女子,就要娶她为妻,终身不可休她。”

28-29节并不是认可婚前性关系,而是要求男子不可逃避责任,必须“娶她为妻,终身不可休她”(29节)。男子没有不娶的权力,但女子却有拒绝的权力(出二十二16-17)。

“五十舍客勒”(29节)是作为聘礼,大约是当时雇工5年的工资。

【申二十二30】“‘人不可娶继母为妻;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。’”

“用衣襟遮盖”(得三9;结十六8)代表结婚,“掀开他父亲的衣襟”代表侵害父亲的婚姻。神不允许人“娶继母为妻”(30节),也不允许任何乱伦的婚姻关系(利十八6-18)。

任何“一夫一妻、一男一女、一生一世”之外的婚姻关系,都会破坏神借着婚姻所要表明的“极大的奥秘”(弗五32)。因此,信徒的婚姻关系应当在世人面前成为见证,让自己的婚姻能实际地显明“基督和教会”(弗五32)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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