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每日读经】3月9日罗马书第7章精读

2025-02-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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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第7章


经文音频朗读:


律法的约束力

1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: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

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

3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

4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。

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

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侍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(“心灵”或作“圣灵”)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


律法与罪的关系

7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,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

8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
9我以前没有律法,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
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,

11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

12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

13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


灵与肉的交战

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

15因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。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

16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

17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

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

19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

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

21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

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(原文作“人”),我是喜欢上帝的律;

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

24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

25感谢上帝!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


今日背诵金句

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-罗7:18


综合解读音频朗读:


【罗七1】“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”

“明白律法”指明白法律的原则,犹太律法和罗马法律的原则都相同:人只有在活着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,人若死了,无论怎样定罪、判刑,都没有实际的作用。

第六章的最后是“照人的常话”(六19)来说明与基督联合的效果,本章则是按法律的原则来进一步说明与基督联合的效果。

【罗七2】“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”

“丈夫的律法”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,犹太律法和罗马法律都是如此。

【罗七3】“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”

【罗七4】“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”

契约的一方死了,那契约就失效了,同样的原则可以运用到我们身上。“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”,就是“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”(六5)。主在十字架上的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,成全了律法对人的追讨,这果效就应用到与基督联合的信徒身上,因此律法在我们身上失去了功用。

“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”(六9),因此,我们可以放心脱离律法,永远“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”,因为这个新的归属关系不会再被死亡中断。但习惯了做“罪的奴仆”(六17)、做律法的奴仆的信徒,还不习惯我们已经永远“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”了,因此造成本章提到的许多难处。

“结果子”指“成圣的果子”(六22),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会活出里面的新生命,“结果子给神”,而不会继续停留在罪中。

【罗七5】“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”

“我们属肉体的时候”,指我们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。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(18节),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(加五19-21,24)。7-13节将解释“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”是怎么来的。

“死亡的果子”指恶行,其“结局就是死”(六21)。

保罗常用“肉体”这个词来代表一个人的天然本性,由于受到罪的控制,总是倾向于悖逆神、满足自己。

【罗七6】“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:或译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”

因着我们“与基督同死”(六8),就“脱离了律法”,可以与基督联合,不会再被罪捆绑、继续活在罪里,而是顺服基督生命的管理去活。

“仪文的旧样式”是想依靠行为的功劳、谨守外在的“不可拿、不可尝、不可摸等类的规条”(西二21)来讨神喜欢。

“心灵的新样式”是不靠任何行为的功劳,而是出于心里顺服的心,“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”(六5),依靠圣灵的带领、管理和供应来“与祂同活”(六8)。

【罗七7】“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‘不可起贪心’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”

保罗假设有人立刻质疑:“既然如此,神为什么要将律法赐给人呢?”律法的功用“本是叫人知罪”(三20),叫人对罪无可推诿。“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”,不是说没有律法,人就没有犯罪,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,以为只是正常的人性。若不是律法用“不可起贪心”(出二十17)来指出我们心中的罪,我们还以为“贪心”只是人之常情,不知道会带来可怕的死亡。

7-13节解释了“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”(5节)是怎么来的。

7-13节用过去式,14-25节用现在式,都是用第一人称“我”,但不只是保罗的自传,也是犹太人整体的经历,更是人性的共同经验。

【罗七8】“然而,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;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”

律法虽然能“叫人知罪”(三20),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。因为律法是靠我们自己来做,我们的肉体一行动,罪就得着“机会”了,所以律法既不能让人得救、也不能使人成圣。而恩典是我们不做,单单让神来做,所以罪就得不着“机会”。

罪做工的方法是“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”,引动人心里的悖逆本性,越是被神禁止的事,人越想去做,对于我们的“旧人”来说,“偷来的水是甜的,暗吃的饼是好的”(箴九17)。

“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”,大部分人平时感觉不到自己的罪。神赐下律法的目的,并不是拦阻罪、除掉罪,补救罪的后果,乃是让罪的本质有机会暴露出来,并且让人更深地体会到罪的可怕。

【罗七9】“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”

“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”:一方面,因为没有定罪的根据,我们就可以继续自以为义地生活;另一方面,我们里面深层的罪性还没有机会暴露。正如亚当原本并不知道自己不顺服,直到有了“不可吃”的诫命(创二17),他才发现自己不能顺服神。

“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”:一方面,是律法使我们知罪,罪也在里面不断控告我们,使我们不能继续自以为义地坦然活着,并且越努力改善、越挫折失败,以致对“旧人”彻底绝望;另一方面,律法唤醒了我们“旧人”不肯顺服的悖逆本性,越是有律法约束,我们越是不服、越想尝试,结果“罪的工价乃是死”(六23)。

【罗七10】“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;”

“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”,指人若遵行诫命,“就必因此活着”(利十八5)。然而罪却借着诫命来“叫我死”,把本来要把人领到神面前去的律法变成定罪的根据。

【罗七11】“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”

问题不在于“诫命”,而在于我们里面的悖逆本性与“罪”配合,使罪能“借着诫命引诱我”,使我们犯罪。

【罗七12】“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”

保罗说“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”(六14),那么“在律法之下”就是受罪的辖制。但保罗不因此认为律法有错。律法是圣洁的,因为神是圣洁的(利十一45,十九2),律法是将神的性情和旨意启示给我们,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,进而享受并经历这位“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”神。

“律法是善的”(16节),错的是我们想靠肉体遵行律法。

【罗七13】“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”

律法是“良善的”,禁止罪行、鼓励义行,可以防范罪:“爱祢律法的人有大平安,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”(诗一百一十九165),“耶和华的律法全备,能苏醒人心”(诗十九7)。

但律法并不能供应我们行善避恶的能力,行律法的人的“肉体”又有问题(八3),所以罪就乘虚而入,引诱我们明知故犯,“借着那良善的”律法在我们里面带出死,以善行恶。

而神允许罪以善行恶,目的就是要“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”,让我们彻底认识罪的可怕,从而脱离罪和律法,转向救恩。

【罗七14】“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”

神的“律法是属乎灵的”,人无法遵行律法,问题的根源不在律法,乃在我们,因为在亚当里的人不是“属乎灵的”,而是“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”。罪是我们“肉体”的主人,所以我们的“肉体”没有办法抗拒罪的辖制,天性就是悖逆神、不能顺服神,与“属乎灵的”律法格格不入。这“肉体”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(18节)。

“罪”是单数,指那犯罪的生命。

14-25节继续7-13节所用的第一人称单数“我”,但用现在式代替了过去式,有人因此认为7-13节是说重生之前的经历,14-25节是说重生之后的经历。但保罗并未明确如此区分,他所强调的重点是要脱离律法。实际上,本章所讲,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后都曾有过的经历。

【罗七15】“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”

虽然我们靠自己无法胜过罪,但我们里面的“是非之心同作见证”(二15),定我们不遵行律法之罪。

【罗七16】“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”

如果“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”,表明我们的内心“应承律法是善的”,站在律法一边控告自己。

【罗七17】“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”

“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”不是推脱责任,而是认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。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罪仍然“住在我里头”,深藏在我们的天然生命里面,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放弃肉体的挣扎努力。

【罗七18】“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,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”

信徒的生命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(林后四16原文)。里面的“新人”是基督的生命(弗三17),但外面的“旧人”是“属乎肉体的”(14节),是拒绝神的。

因为“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”,已经彻底败坏,所以神拒绝一切“肉体”的活动,不但拒绝“恶行”,连从肉体中出来的“善行”、“美德”也拒绝。所以圣经不是劝人为善,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,因为“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”,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、与基督联合。

【罗七19】“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”

“我所愿意、我所不愿意”,就是我们的意志。意志并不能供应我们能力,人没有办法依靠“立志为善”(18节)来做个好基督徒。信徒“将身体献上,当作活祭”(十二1),并不是依靠立志,而是依靠“心意更新而变化”(十二2)。

【罗七20】“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”

【罗七21】“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”

信徒里面的“旧人”和“新人”同时存在,使我们落在挣扎的“律”里。当我们什么也不做的时候,感觉不到这“律”的存在,但当我们的“新人”“愿意为善的时候”,立刻就会牵动“旧人”,从而发觉“恶”还在我们肉体里面。

21-25节的“律”意思是“原则、定律”。

【罗七22】“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(原文是人),我是喜欢神的律;”

“里面的意思”就是我们的“新人”。“新人”虽然“喜欢神的律”,但“旧人”却“顺服罪的律”(25节)。

【罗七23】“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”

信徒身上有两个“律”:一个是要神的“新人”或“灵”,一个是不要神的“旧人”或“肉体”。

【罗七24】“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”

我们初信的时候对“肉体”的败坏还不够认识,以为“肉体”似乎死了,但不久就会发现它还活得很顽强,甚至越活越大。“我真是苦啊”是信徒成圣历程中必然的体验,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们带到尽头,让我们肯放下自己,承认自己不能,让神来救我们“脱离这取死的身体”。



上图: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里面也有新人和旧人的二律争战(罗七14-25)。我们靠着自己无法得胜,唯有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才能脱离。


【罗七25】“感谢神,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”

“脱离这取死的身体”的唯一方法,就是与基督联合,与祂同死、与祂同活(六8)。不懂得与基督联合的人,总想自己如何做个好人、好基督徒,但神并不需要人靠“肉体”来做。神已经将我们的“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”(六6),如果信徒还想继续依靠“肉体”做些什么,实际上就是弃绝了基督的十字架。

神要我们让基督在里面活,而不是靠自己活;祂要我们让基督来做,而不是靠自己来做。“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”脱离“肉体”,是每个信徒重生得救以后一生要学习的功课。

“罪的律”指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(23节),就是旧生命倾向犯罪的性情,以致将我们的肢体“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”(六13)。人的天然旧人已经全然堕落、败坏,虽然“内心”愿意“顺服神的律”(22节),但“肉体”行出来的却是“顺服罪的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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